试题要求

(主观题)某建设单位新建办公楼,与甲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该工程门厅大堂内墙设计做法为干挂石材,多功能厅隔墙设计做法为石膏板骨架隔墙。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
事件一:建设单位将该工程所有门窗单独发包,并与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乙施工单位签订门窗施工合同。
事件二:装饰装修施工时,甲施工单位组织大堂内墙与地面平行施工。监理工程师要求补充交叉作业专项安全措施。
事件三:施工单位上报了石膏板骨架隔墙施工方案。其中石膏板安装方法为“隔墙面板横向铺设,两侧对称、分层由下至上逐步安装;填充隔声防火材料随面层安装逐层跟进,直至全部封闭;石膏板用自攻螺钉固定,先固定板四边,后固定板中部,钉头略埋人板内,钉眼用石膏腻子抹平”。监理工程师审核认为施工方法存在错误,责令修改后重新报审。
事件四:工程完工后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达标,经整改后再次检测达到相关要求。

事件一中,建设单位将门窗单独发包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答案:建设单位将门窗单独发包不合理。 理由: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发包人不应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后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或答:该门窗发包属肢解发包)。
解析: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78条规定:
(1)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2)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3)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门窗工程作为装饰装修分部工程中的一个子分部工程,只能由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可能是总承包单位,也可能是专业分包单位)来施工,而不能单独发包给另一施工单位。
考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