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要求

(主观题)某施工单位承建两栋15层的框架结构工程。合同约定:①钢筋由建设单位供应;②工程质量保修按国务院279号令执行。开工前施工单位编制了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通过审批。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
事件一: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单位提出的某批次钢筋使用计划按时组织钢筋进场。
事件二:因工期紧,施工单位建议采取每五层一次竖向分阶段组织验收的措施,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项目经理部对施工组织设计作了修改,其施工部署中劳动力计划安排为“为便于管理,选用一个装饰装修班组按栋分两个施工段组织流水作业”。
事件三:分部工程验收时,监理工程师检查发现某墙体抹灰约有1.0m2的空鼓区域,责令限期整改。
事件四:工程最后一次阶段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于2010年9月18日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建设单位于当天投人使用。建设单位以工程质量问题需在使用中才能发现为由,将工程竣工验收时间推迟到11月18日进行,并要求《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竣工日期以11月18日为准。施工单位对竣工日期提出异议。

事件四中,施工单位对竣工日期提出异议是否合理?说明理由。写出本工程合理的竣工日期。

答案解析

答案:施工单位对竣工验收日期提出异议:合理。 理由:建设单位提前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合理的竣工日期应为施工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之日。 合理竣工日期为:2010年9月18日。
解析:
项目验收管理。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的32.8条之规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法释[2004]14号)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的32.3条之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d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d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根据背景资料,施工单位于2010年9月18日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将工程竣工验收时间推迟到11月18日进行,已超过28d时限,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故合理竣工日期为提交工程验收报告的日期,即2010年9月18日。
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已更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范文本)》GF-2013-0201。
考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建筑工程验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