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要求

(主观题)某公司承建某大学城项目,在装饰装修阶段,大学城建设单位追加新建校史展览馆,紧临在建大学城项百。总建筑面积2160m2,总造价408万元,工期10个月。部分陈列室采用木龙骨石膏板吊顶。
考虑到工程较小、某公司也具备相应资质,建设单位经当地建设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未通过招投标直接委托给该公司承建。
展览馆项目设计图纸已齐全,结构造型简单,且施工单位熟悉周边环境及现场条件,甲乙双方协商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模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考虑到展览馆项目紧临大学城项目,用电负荷较小,且施工组织仅需6台临时用电设备,某公司依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了《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决定不单独设置总配电箱,直接从大学城项目总配电箱引出分配电箱。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直接从分配电箱连接供电。项目经理安排了一名有经验的机械工进行用电管理。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开工后,监理工程师对临时用电管理进行检查,认为存在不妥,指令整改。
事件二:吊顶石膏面板大面积安装完成,施工单位请监理工程师通过预留未安装面板部位对吊顶工程进行隐蔽验收,被监理工程师拒绝。

大学城建设单位将展览馆项目直接委托给某公司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答案:大学城建设单位直接将展览馆项目委托给某公司合法。 理由: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解析:
项目招投标管理。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2001]89号)第10条的规定,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2)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3)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30号令)第12条规定,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11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根据背景资料,大学城建设单位追加新建校史展览馆,紧临在建大学城项目,可以认定校史展览馆为大学城项目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故不用招标。
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30号令)已更新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13]30号令)。
考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