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要求

(主观题)某住宅楼工程地下1层,地上18层,建筑面积22800m2。通过招投标程序,某施工单位(总承包方)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5244万元,采用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合同工期400天。
施工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发包方未与总承包方协商便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本工程必须提前60天竣工。
事件二:总承包方与没有劳务施工作业资质的包工头签订了主体结构施工的劳务合同。总承包方按月足额向包工头支付了劳务费,但包工头却拖欠作业班组两个月的工资。作业班组因此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并导致全面停工2天。
事件三:发包方指令将住宅楼南面外露阳台全部封闭,并及时办理了合法变更手续,总承包方施工三个月后工程竣工。总承包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追加阳台封闭的设计变更增加费用43万元,发包方以固定总价包死为由拒绝签认。
事件四:在工程即将竣工前,当地遭遇了龙卷风袭击,本工程外窗玻璃部分破碎,现场临时装配式活动板房损坏。总承包方报送了玻璃实际修复费用51840元,临时设施及停窝工损失费178000元的索赔资料,但发包方拒绝签认。

事件二中,作业班组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答案:事件二中,作业班组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的行为:合法。 理由:总承包方与没有劳务施工作业资质的包工头签订合同的行为违反《建筑法》第29条“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规定。《建筑法》规定:总承包承包方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应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简称《司法解释》)第26条关于保障农民工权益的相关规定。
解析:
此题考核考生在总承包管理过程中,对《建筑法》、《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的掌握。
首先必须要指出此题中总承包方的发包方式是违法行为。其次,要明确指出总承包发包行为违反什么法律法规——《建筑法》第29条明确规定了“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再次要说明总承包方违法行为承担的责任,例如《建筑法》第29条“总承包单位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以及高院《司法解释》中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精神。
考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