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要求

(主观题)某住宅楼工程地下1层,地上18层,建筑面积22800m2。通过招投标程序,某施工单位(总承包方)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5244万元,采用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合同工期400天。
施工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发包方未与总承包方协商便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本工程必须提前60天竣工。
事件二:总承包方与没有劳务施工作业资质的包工头签订了主体结构施工的劳务合同。总承包方按月足额向包工头支付了劳务费,但包工头却拖欠作业班组两个月的工资。作业班组因此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并导致全面停工2天。
事件三:发包方指令将住宅楼南面外露阳台全部封闭,并及时办理了合法变更手续,总承包方施工三个月后工程竣工。总承包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追加阳台封闭的设计变更增加费用43万元,发包方以固定总价包死为由拒绝签认。
事件四:在工程即将竣工前,当地遭遇了龙卷风袭击,本工程外窗玻璃部分破碎,现场临时装配式活动板房损坏。总承包方报送了玻璃实际修复费用51840元,临时设施及停窝工损失费178000元的索赔资料,但发包方拒绝签认。

事件四中,总承包方提出的各项索赔是否成立?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答案:玻璃修复费用的索赔:成立。 临时设施及停窝工损失费索赔:不成立。 理由:遭遇龙卷风破坏属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本身玻璃损失和修复费用应由发包方承担。不可抗力造成临时设施及停窝工损失等费用应由总承包方自己承担。
解析:
在建筑施工领域,索赔是经常发生的事件。索赔一般均包含费用和工期两个方面。有过错的一方给他人造成损失,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题属于索赔中的一个特殊领域,存在过错的一方是不可抗力,并非其他自然人。凡是因为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按照“各自承担”的原则,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自承担属于自身一切财产和工期延误的损失。
玻璃属于工程实体,其损失本应该由业主承担,而本题中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复,所以玻璃的修复费用应由建设单位另行支付给施工单位,所以索赔成立。临建设施属于施工单位自身使用的财产,其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考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