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要求
(主观题)某住宅楼工程地下1层,地上18层,建筑面积22800m2。通过招投标程序,某施工单位(总承包方)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5244万元,采用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合同工期400天。
施工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发包方未与总承包方协商便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本工程必须提前60天竣工。
事件二:总承包方与没有劳务施工作业资质的包工头签订了主体结构施工的劳务合同。总承包方按月足额向包工头支付了劳务费,但包工头却拖欠作业班组两个月的工资。作业班组因此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并导致全面停工2天。
事件三:发包方指令将住宅楼南面外露阳台全部封闭,并及时办理了合法变更手续,总承包方施工三个月后工程竣工。总承包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追加阳台封闭的设计变更增加费用43万元,发包方以固定总价包死为由拒绝签认。
事件四:在工程即将竣工前,当地遭遇了龙卷风袭击,本工程外窗玻璃部分破碎,现场临时装配式活动板房损坏。总承包方报送了玻璃实际修复费用51840元,临时设施及停窝工损失费178000元的索赔资料,但发包方拒绝签认。
事件三中,发包方拒绝签认设计变更增加费是否违约?说明理由。
施工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发包方未与总承包方协商便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本工程必须提前60天竣工。
事件二:总承包方与没有劳务施工作业资质的包工头签订了主体结构施工的劳务合同。总承包方按月足额向包工头支付了劳务费,但包工头却拖欠作业班组两个月的工资。作业班组因此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并导致全面停工2天。
事件三:发包方指令将住宅楼南面外露阳台全部封闭,并及时办理了合法变更手续,总承包方施工三个月后工程竣工。总承包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追加阳台封闭的设计变更增加费用43万元,发包方以固定总价包死为由拒绝签认。
事件四:在工程即将竣工前,当地遭遇了龙卷风袭击,本工程外窗玻璃部分破碎,现场临时装配式活动板房损坏。总承包方报送了玻璃实际修复费用51840元,临时设施及停窝工损失费178000元的索赔资料,但发包方拒绝签认。
事件三中,发包方拒绝签认设计变更增加费是否违约?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答案:事件三中,发包方拒绝签认设计变更增加费:不违约。
理由: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31.2条的规定,总承包方在确认设计变更后14d内不提出设计变更增加款项的,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总承包方是在设计变更施工3个月后才提出设计变更报价,已超过合同约定的14d期限。因此发包方有权拒绝签认该项43万元的报价。
解析:
建筑施工合同分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承发包双方就施工项目协商一个固定的总价,由承包方一笔包死,不能变化,适用于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工期较短的工程项目。
可调值总价合同的总价一般也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计算基础,但它是按“可调价款的条件”进行计算的,这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重大施工范围、设计变更、通货膨胀而使所用的工料成本增加,因而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值,并且明确列出有关调值的特定条款,往往是在合同相关条款中做出了具体规定。调值工作必须按照这些特定的调值条款进行。
本题的难点是需要将理清关键点,即“固定总价合同,且一次性包死”、“示范文本合同”、“工期较长(400d)”,上述三个因素必须要综合考虑才能形成正确答案。如果考生对合同的形式掌握的过分单一,在答题时可能给出“因为是固定总结合同,且一次性包死”的错误理由。
设计变更价款的调整有三个关键点:一是必须要有变更通知,二是设计变更造成的费用变更报告,三是无论是变更通知还是变更报告,都要符合法律或者双方签署合同文本中有关时限的相关规定。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23.4条款规定:“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d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d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第31.2条款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d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本题中总承包方是在设计变更得到确认3个月后才提出了费用追加的报告,超过和合同约定的期限。
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已更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建筑施工合同分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承发包双方就施工项目协商一个固定的总价,由承包方一笔包死,不能变化,适用于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工期较短的工程项目。
可调值总价合同的总价一般也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计算基础,但它是按“可调价款的条件”进行计算的,这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重大施工范围、设计变更、通货膨胀而使所用的工料成本增加,因而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值,并且明确列出有关调值的特定条款,往往是在合同相关条款中做出了具体规定。调值工作必须按照这些特定的调值条款进行。
本题的难点是需要将理清关键点,即“固定总价合同,且一次性包死”、“示范文本合同”、“工期较长(400d)”,上述三个因素必须要综合考虑才能形成正确答案。如果考生对合同的形式掌握的过分单一,在答题时可能给出“因为是固定总结合同,且一次性包死”的错误理由。
设计变更价款的调整有三个关键点:一是必须要有变更通知,二是设计变更造成的费用变更报告,三是无论是变更通知还是变更报告,都要符合法律或者双方签署合同文本中有关时限的相关规定。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23.4条款规定:“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d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d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第31.2条款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d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本题中总承包方是在设计变更得到确认3个月后才提出了费用追加的报告,超过和合同约定的期限。
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已更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考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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