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要求
(主观题)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珠海,专门从事家用电器生产和销售。2016年6月发生如下事项:
(1)将自产的冰箱、微波炉赠送给偏远地区的小学,该批冰箱和微波炉在市场上的含税售价共为58.5万元。
(2)将自产的家用电器分别移送上海和深圳的分支机构用于销售,不含税售价分别为250万元和300万元,该公司实行统一核算。
(3)为本公司职工活动中心购入健身器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2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事项(3)中,甲公司负担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简要说明理由。
(1)将自产的冰箱、微波炉赠送给偏远地区的小学,该批冰箱和微波炉在市场上的含税售价共为58.5万元。
(2)将自产的家用电器分别移送上海和深圳的分支机构用于销售,不含税售价分别为250万元和300万元,该公司实行统一核算。
(3)为本公司职工活动中心购入健身器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2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事项(3)中,甲公司负担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解析:
甲公司负担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根据规定,购进货物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本题中,甲公司购入的健身器材用于集体福利,不论取得何种发票,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
甲公司负担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根据规定,购进货物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本题中,甲公司购入的健身器材用于集体福利,不论取得何种发票,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
考点:增值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