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要求

(主观题)(改编)(本小题6分)2018年3月,某县税务机关拟对辖区内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如下:
(1)2016年6月以价格18000万元从其他企业协议购买用于该房地产项目的一宗土地,并缴纳了契税。
(2)2016年7月开始动工建设,发生开发成本6000万元(含质量保证金);小额贷款公司开具的贷款凭证显示利息支出3000万元(按照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2000万元)。
(3)2017年12月该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金600万元,已开具发票。
(4)2018年1月该项目已销售可售建筑面积的90%,共计取得不含税收入54000万元;可售建筑面积的10%以成本价出售给本企业职工。
(5)该企业已按照2%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108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除特别注明外,上述均为不含税价格;当期无其他增值税进项税额;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3%;省级政府规定其他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2)计算该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答案解析

解析:
(2)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18000×(1+3%)=18540(万元)
考点: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