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要求

(主观题)资料二:
2014年10月20日,甲向乙购买一批原材料,价款为30万元。因乙欠丙30万元,故甲与乙约定由乙签发一张甲为付款人、丙为收款人的商业汇票。乙于当日依约签发汇票并交付给丙,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2014年11月15日,丙向甲提示付款时,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甲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解析:
(2)甲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考点:票据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