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要求

(不定项选择题)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 银行。2016 年4 月1 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 年4 月1 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洽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 万元后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未记载背书日期。丙公司持票到P 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关于甲公司签发支票行为的效力及票据当事人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 甲公司是支票的保证人

B. 因出票时未记载确定的金额,支票无效

C. P 银行是支票的付款人

D. 因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姓名,支票无效

答案解析

答案:C
解析:
选项AC:支票的出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此题中,甲公司是支票的出票人,不是保证人,P 银行是支票的付款人。选项BD: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记载,并不导致支票无效。
考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