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要求
(主观题)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 2015 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 年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 IPO 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 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 2014 年12 月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 3.5 亿元。
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 年 12 月,甲公司持股 90% 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 5 600 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 5 000 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 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 严格保密。2016 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 2015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2016 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 4500万元。
2016 年 7 月 1 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 IPO 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 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 7 名董事、3 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
同年 7 月 3 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
同年 7 月 12 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 4 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同年 7 月 15 日,已连续 7 个月持有甲公司 1.01% 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 7 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7 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
2017 年 4 月 15 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5)对于周某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并说明理由。
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 年 12 月,甲公司持股 90% 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 5 600 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 5 000 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 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 严格保密。2016 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 2015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2016 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 4500万元。
2016 年 7 月 1 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 IPO 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 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 7 名董事、3 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
同年 7 月 3 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
同年 7 月 12 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 4 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同年 7 月 15 日,已连续 7 个月持有甲公司 1.01% 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 7 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7 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
2017 年 4 月 15 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5)对于周某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解析:
(5)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周某的起诉。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 司利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周某未履行上述前置程序就直接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5)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周某的起诉。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 司利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周某未履行上述前置程序就直接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考点:公司法基本概念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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