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要求

(主观题)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 2015 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 年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 IPO 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 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 2014 年12 月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 3.5 亿元。
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 年 12 月,甲公司持股 90% 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 5 600 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 5 000 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 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 严格保密。2016 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 2015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2016 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 4500万元。
2016 年 7 月 1 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 IPO 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 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 7 名董事、3 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
同年 7 月 3 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
同年 7 月 12 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 4 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同年 7 月 15 日,已连续 7 个月持有甲公司 1.01% 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 7 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7 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
2017 年 4 月 15 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丁银行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 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解析:
(4)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丁银行的诉讼请求。乙公司明知公司发生重大亏损而不做 账务处理,依据不符合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分配利润,属于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 增利润进行分配,构成抽逃出资。根据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丁银行有权要求甲公司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考点:公司法基本概念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