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要求

(主观题)(本小题 17 分。)2013 年 3 月 18 日,甲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 4 月 1 日,乙按照甲的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 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的买卖合同。丁以乙的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中并没有保证条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乙和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为 1 200 万元,乙在缔约当日向丙支付首期价款 400 万元,丙在收到首期价款后 1 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甲,乙在机床交付之后的 8 个月内,每月向丙支付价款 100 万元。
乙与丙签订买卖合同的当日,与甲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该合同未就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作出约定。2013 年 5 月 1 日,丙依约向甲交付了机床。
2013 年 8 月 8 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以所有权人身份将该机床以市场价格出售给戊,戊不知甲只是机床承租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乙知悉上述情 况后,以甲不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主张甲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
2013 年 11 月 2 日,由于乙连续 3 个月未支付机床价款 300 万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共500万元,乙认为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予以拒绝,理由有二:第一,自己仅在买卖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既无具体的保证条款,亦无单独的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证成立,因未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所成立的也只是一般保证,丙不应在人民法院执行乙的财产之前要求自己担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乙关于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解析:
(3)乙关于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 200 万元价款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 1/5 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在本题中,乙未支付的到期价款为 300 万元,已经超过了合同总价款的 1/5,丙有权要求乙一次性支付未到期的全部价款(200 万元)。
考点:几类主要的有名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