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要求
(主观题)(本小题 10 分。)2014 年 5 月 5 日,因 A 公司未能偿还对 B 公司的到期债务,B 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 A 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A 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于 5 月 9 日提出异议,认为本公司未达破产界限,理由是:第一,B 公司对 A 公司之债权由 C 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而 C 公司完全有能力代为清偿该笔债务;第二,尽管 A 公司暂时不能清偿所欠 B 公司债务,但其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不构成资不抵债。经审查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发现:虽然 A 公司的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但其流动资金不足,实物资产大多不能立即变现,无法立即清偿到期债务。据此,人民法院于 5 月 16 日裁定受理 B 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在该破产案件中,有以下情况:
(1)2014 年 4 月 14 日,人民法院受理了 D 公司诉 A 公司股东甲的债务纠纷案件。D 公司主张,因甲未缴纳出资,故应就 A 公司所欠 D 公司债务承担出资不实责任。该案尚未审结。
(2)A 公司于 2013 年 4 月 8 日向 E 信用社借款 200 万元,期限 1 年。A 公司以其所属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4 年 5 月 18 日,经管理人同意,A 公司向 E 信用社偿还了其所欠 200 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经查,A 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市场价值为 500 万元。有其他债权人提出,A 公司向 E 信用社的清偿行为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故应认定为无效。
(3)2014 年 6 月 2 日,F 公司向管理人提出,根据其与 A 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 由其提供原材料,委托 A 公司加工了一批产品,现合同到期,要求提货。据查,该批产品价值 50 万元,现存于 A 公司仓库,F 公司已于 2014 年 2 月支付了全部加工费10 万元。管理人认为该批产品属于债务人财产,故不允许 F 公司提走。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 公司以 C 公司为其债务提供了连带保证且有能力代为清偿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A 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于 5 月 9 日提出异议,认为本公司未达破产界限,理由是:第一,B 公司对 A 公司之债权由 C 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而 C 公司完全有能力代为清偿该笔债务;第二,尽管 A 公司暂时不能清偿所欠 B 公司债务,但其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不构成资不抵债。经审查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发现:虽然 A 公司的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但其流动资金不足,实物资产大多不能立即变现,无法立即清偿到期债务。据此,人民法院于 5 月 16 日裁定受理 B 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在该破产案件中,有以下情况:
(1)2014 年 4 月 14 日,人民法院受理了 D 公司诉 A 公司股东甲的债务纠纷案件。D 公司主张,因甲未缴纳出资,故应就 A 公司所欠 D 公司债务承担出资不实责任。该案尚未审结。
(2)A 公司于 2013 年 4 月 8 日向 E 信用社借款 200 万元,期限 1 年。A 公司以其所属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4 年 5 月 18 日,经管理人同意,A 公司向 E 信用社偿还了其所欠 200 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经查,A 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市场价值为 500 万元。有其他债权人提出,A 公司向 E 信用社的清偿行为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故应认定为无效。
(3)2014 年 6 月 2 日,F 公司向管理人提出,根据其与 A 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 由其提供原材料,委托 A 公司加工了一批产品,现合同到期,要求提货。据查,该批产品价值 50 万元,现存于 A 公司仓库,F 公司已于 2014 年 2 月支付了全部加工费10 万元。管理人认为该批产品属于债务人财产,故不允许 F 公司提走。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 公司以 C 公司为其债务提供了连带保证且有能力代为清偿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解析:
(1)A 公司的异议不成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发生破产原因的认定,不以其他对其债务负有清偿义务者也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代为清偿为条件。
(1)A 公司的异议不成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发生破产原因的认定,不以其他对其债务负有清偿义务者也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代为清偿为条件。
考点:破产申请与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