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要求
(单选题)甲为乙上市公司的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 10 万股,2013 年 3 月 1 日和 3 月 8 日,甲以每股 25 元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 2 万股和 3 万股。2013 年 9 月 3 日,甲以每股 15 元的价格买入乙公司股票 5 万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中,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是( )。
答案解析
答案:B
解析: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在本题中,董事甲在 3 月1 日、3 月 8 日分别卖出乙公司股票 2 万股和 3 万股,在 9 月 3 日买入,则以 3 月 8日最后一次卖出时间作为起算时点,按照3 万股来计算短线交易的利润,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 3 ×(25 元- 15 元)= 30(万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在本题中,董事甲在 3 月1 日、3 月 8 日分别卖出乙公司股票 2 万股和 3 万股,在 9 月 3 日买入,则以 3 月 8日最后一次卖出时间作为起算时点,按照3 万股来计算短线交易的利润,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 3 ×(25 元- 15 元)= 30(万元)。
考点:股票的上市与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