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要求

(主观题)(本小题 17 分。)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 10 万股。钱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11 年 7 月 1 日,钱某召集甲公司董事会,9 名董事中有 4 人出席,另有 1 名董事孙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赵某列席会议。会上,经钱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总经理职务。赵某向董事会抗议称: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应当解除其职务,且董事会实际出席人数未过半数,董事会决议无效。公司于次日公布了董事会关于免除赵某职务的决定。12 月 20 日,赵某卖出所持的 2 万股甲公司股票。
2011 年 12 月 23 日,赵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1 年 4 月 1 日,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2012 年 1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行为立案调查。3 月1 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对外提供担保未披露情形,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50 万元;认定钱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 10 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 3 万元。钱某辩称,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中国证监会对甲公司的行政处罚生效后,有投资者拟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其中,周某在甲公司公开发行时即购入股票 1 万股,一直持有至今,损失 10 万元;吴某于 2011 年 6 月 20 日买入甲公司股票 1 万股,于 2012 年 1 月 5 日卖出,损失 1 万元;郑某于 2011 年 4 月 5 日买入甲公司股票 1 万股,2012 年 2 月 5 日卖出,损失 1 万元。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6)钱某和李某各自对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抗辩能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解析:
(6)钱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义务。公司董事受到实际控制人控制这一情形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理由。李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义务。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情形认定。
考点:证券法律制度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