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要求
(主观题)某建设单位与A市政工程公司(简称A公司)签订管涵总承包合同,管涵总长800m。A公司将工程全部分包给B工程公司(简称B公司),并提取了5%的管理费。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中约定:①出现争议后通过仲裁解决;②B公司在施工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后,应赔偿A公司合同总价的0.5%作为补偿。
B公司采用放坡开挖基槽再施工管涵的施工方法。施工期间A公司派驻现场安全员发现某段基槽土层松软,有失稳迹象,随即要求B公司在此段基槽及时设置板桩临时支撑。但B公司以工期紧及现有板桩长度较短为由,决定在开挖基槽2m深后再设置支撑,且加快基槽开挖施工进度,结果发生基槽局部坍塌,造成一名工人重伤。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时,发现B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责令其停工。A公司随后向B公司下达了终止分包合同通知书。B公司以合同经双方自愿签订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发生事故后B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合同总价的0.5%作为补偿?说明理由。
B公司采用放坡开挖基槽再施工管涵的施工方法。施工期间A公司派驻现场安全员发现某段基槽土层松软,有失稳迹象,随即要求B公司在此段基槽及时设置板桩临时支撑。但B公司以工期紧及现有板桩长度较短为由,决定在开挖基槽2m深后再设置支撑,且加快基槽开挖施工进度,结果发生基槽局部坍塌,造成一名工人重伤。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时,发现B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责令其停工。A公司随后向B公司下达了终止分包合同通知书。B公司以合同经双方自愿签订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发生事故后B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合同总价的0.5%作为补偿?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答案:发生事故后B公司不应该支付合同总价的0.5%作为补偿,因为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解析:
本题考核《合同法》相关内容。
尽管合同中约定“B公司在施工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后,应赔偿A公司合同总价的0.5%作为补偿。”但因为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该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本题考核《合同法》相关内容。
尽管合同中约定“B公司在施工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后,应赔偿A公司合同总价的0.5%作为补偿。”但因为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该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考点: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市政公用工程合同管理
相似试题
- 1.(主观题)A3工作(设备事故)延误的工期能否索赔?说明理由。
- 2.(主观题)该分包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针对已完成工作量应当如何结算?
- 3.(主观题)事件一、二、三中,施工单位可以索赔的费用和工期是多少?说明索赔的理由。
- 4.(主观题)一人重伤属于什么等级安全事故?A单位与B单位分别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 5.(主观题)项目部处理墓穴所增加的费用可否要求计量支付?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