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要求

(主观题)A单位承建一项污水泵站工程,主体结构采用沉井,埋深15m。场地地层主要为粉砂土,地下水埋深为4m,采用不排水下沉。泵站的水泵、起重机等设备安装项目分包给B公司。
在施工过程中,随着沉井入土深度增加,井壁侧面阻力不断增加,沉井难以下沉。项目部采用降低沉井内水位减小浮力的方法,使沉井下沉,监理单位发现后予以制止。A单位将沉井井壁接高2m增加自重,强度与原沉井混凝土相同,沉井下沉到位后拆除了接高部分。
B单位进场施工后,由于没有安全员,A单位要求B单位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管理,但B单位一直未予安排,在吊装水泵时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一人重伤。
工程结算时,A单位变更了清单中沉井混凝土工程量,增加了接高部分混凝土的数量,未获批准。

指出A单位变更沉井混凝土工程量未获批准的原因。

答案解析

答案:未获批准的原因是:接高混凝土其实质为增加压重,因此产生的费用属于措施费,不能变更沉井混凝土工程量。
解析:
本题背景资料中,施工采用接高井壁以增加自重方法促进下沉,应属于施工单位的施工措施。
由于接高混凝土属于措施费,而措施费在投标阶段已经明确。所以,不能变更沉井混凝土工程量。
考点: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市政公用工程合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