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要求

(单选题)甲乙两公司签订钢铁买卖合同,并约定货到付款。甲公司交货前夕得知乙公司全部账户因民事纠纷已被冻结,遂决定暂不向乙公司交货。关于甲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因合同约定货到付款,甲公司能履行合同中的交货义务而不履行,属于违约行为

B. 甲公司决定暂不向乙公司交货后,应及时将此事告知乙公司

C. 甲公司可以依法要求乙公司先付款再交货

D. 甲公司将暂不交货的决定告知乙公司后,买卖合同自行解除

答案解析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A项错误,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账户因民事纠纷被冻结后,就会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甲公司得知此信息后有权中止履行合同,故A项错误。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由此可知,甲公司应及时将此事告知乙公司,B选项正确。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先付款再交货,故C选项错误。甲公司将暂不交货的决定告知乙公司后,乙公司若能提供适当担保,合同应恢复履行,只有乙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甲才可以解除合同,并非买卖合同可以自行解除,故D项错误。
故正确答案为B。
考点: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