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要求

(主观题)2013 年 5 月,张某、王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且约定超过 10 万元的支出张某无权自行决定。合伙协议就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事项未作特别约定。
2014 年 3 月,张某的朋友刘某拟从银行借款 8 万元,请求张某为其提供担保。张某自行决定以甲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了担保。
2015 年 4 月,张某以甲企业的名义与赵某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款为 15 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企业认为该合同是张某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无效。赵某向法院起 诉。经查,赵某知悉张某超越合伙协议对其权限的限制,签订了该合同。王某、李某 认为张某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不妥,决定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2)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解析:
(2)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成立。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赵某对张某超 越权限签订合同一事知情,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甲企业有权以赵某和张某恶意串通, 损害甲企业利益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
考点:合伙企业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