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要求

(主观题)(本小题6分。)甲地板厂(以下简称“甲厂”)生产实木地板,2015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并支付运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素板金额50万元、 税额8.5万元;取得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1万元、税额0.11万元。
(2)甲厂将外购素板40%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当月对外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金额40万元、税额6.8万元。
(3)受乙地板厂(以下简称“乙厂”)委托加工一批A型实木地板,双方约定由甲厂提供素板,乙厂支付加工费。甲厂将剩余的外购实木素板全部投入加工,当月将加工完毕的实木地板交付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材料费金额30.6万元、加工费5万元,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其他相关资料:甲厂直接持有乙厂30%股份,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4)指出业务(3)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确定方法及数额。

答案解析

解析:
业务(3)的纳税人为甲厂
该业务的实质是甲厂销售自产实木地板,销售价格按照最近时期同类实木地板的价格 确定,即按照业务(2)对外销售价格确定。
计税依据为: 40÷40%×60%=60(万元)
考点:应纳税额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