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要求

(单选题)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17 年 1 月 5 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乙以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出资。乙于 1 月 7 日将房产交付公司,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5月9日, 股东丙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乙履行出资义务。5 月 31 日,人民法院责令乙于 10 日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6 月 6 日,乙完成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乙享有股东权利的起始日期是( )。

A. 1 月 5 日

B. 1 月 7 日

C. 5 月 31 日

D. 6 月 6 日​

答案解析

答案:B
解析: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当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1 月 7 日)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