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要求

(单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三名股东。甲、乙各持8%的股权,丙持84%的股权。丙任执行董事,乙任监事。甲发现丙将公司资产以极低价格转让给其妻开办的公司,严重损害了本公司利益,遂书面请求乙对丙提起诉讼。乙碍于情面予以拒绝。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丙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B. 甲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丙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

C. 甲可以以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失灵、公司和股东利益严重受损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D. 甲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

答案解析

答案:B
解析:
选项 A: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甲持股 8% < 10%)、1/3 以上的董事(甲非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甲非监事)有权提议召开有 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选项 B:甲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论持股多少均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本题中,甲已经先请求监事乙起诉,而乙拒绝,甲符合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选项 C:“内部监督机制失灵”不是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定事由。选项D:本题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异议股权回购的适用情形。
考点: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