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要求

(主观题)甲曾任乙装修公司经理,2013 年 3 月辞职。5 月 8 日,为获得更多折扣,甲使用其留有的盖有乙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 订立合同,购买总价 15 万元的地板,合同约定,6 月 7 日丙公司将地板送至指定地点,乙公司于收到地板后 3 日内验货,地板经验收合格后,乙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对于甲离职一事,丙公司并不知情。
丙公司于约定日期将地板送至指定地点,并要求乙公司付款,乙公司同意付款, 并同意将地板以相同价格转卖给甲,但要求甲为该笔货款的支付提供担保。6 月 8 日,丁以其所有的一辆小汽车为甲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戊也为甲提供了付款保证,但未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当事人亦未约定丁和戊分别为 甲提供担保的实现顺序。
乙公司在未检验地板的情况下,即于 6 月 10 日向丙公司付清了货款,但甲未向乙公司付款,乙公司要求戊承担保证责任,戊拒绝,理由有二:第一,乙公司必须先向丁实现抵押权;第二,戊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
乙公司多次催告,甲仍不付款,8 月 25 日,乙公司宣布解除与甲的地板转卖合同,将地板从甲处取回。次日,乙公司发现丙公司交付的地板约有 1/3 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向丙公司要求退货。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戊关于乙公司必须先向丁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解析:
(3)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如果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顺序事先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当事人未约定担保责任的承担顺序,乙公司可以直接要求戊承担保证责任。
考点: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