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要求

(主观题)2015 年 2 月 1 日,为支付货款,A 公司向 B 公司签发一张以 X 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 80 万元、到期日为 2015 年 8 月1 日的承兑汇票,X 银行依法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3月 1 日,B 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 公司,C 公司向 B 公司支付现金 75 万元。
4月 1 日,C 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 公司,以支付房屋租金,D 公司对 B 公司与 C 公司之间的票据买卖事实不知。D 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 E 公司,以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本票据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后 E 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5月,E 公司被 F 公司吸收合并,E 公司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6 月 1 日,F 公司为支付材料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G 公司。8 月 3 日,G 公司向 X 银行提示付款,X 银行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支付。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D 公司能否因 C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解析:
(2)D 公司能够因 C 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C 公司进行背书时虽然不是票据权利人,但是 D 公司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并支付了相应对价,因此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考点:票据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