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要求

(单选题)甲公司欠刘某100万元,丙公司欠甲公司150万元,均已届清偿期。甲公司一直拖延不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致使其自身无力向刘某清偿。下列关于代位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刘某可以以甲公司的名义向丙公司提出偿债请求

B. 刘某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行使代位权

C. 刘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应当由甲公司承担

D. 代位权顺利行使后,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消灭

答案解析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的是代位权的行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考点:过时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