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要求

(单选题)甲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6月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该公司董事的是( )。

A. 张某,因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已逾6年

B. 吴某,原系乙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已逾5年

C. 储某,系丙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该公司股东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负有300万元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

D. 杨某,原系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逾2年

答案解析

答案:D
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选项A错误);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选项B错误);(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选项D正确);(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选项C错误)。
考点: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