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要求

(多选题)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20万元,股东人数为9人,董事会成员5人,监事会成员为5人。股东一次缴清出资,该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行使事项未作特别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该公司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属于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有( )。

A. 出资20万元的某股东提议召开

B.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40万元

C. 2名董事提议召开

D. 2名监事提议召开

答案解析

答案:AC
解析: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表决权行使事项作出特别规定,应按出资比例确定股东表决权。(2)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选项A中,该股东表决权已达公司全部表决权的1/6;在选项C中,提议董事人数已经超过1/3;在选项D中,2名监事不能直接代表监事会,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3)选项B:“股份有限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应当及时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该规定。
考点:有限责任公司